融入章节:
第七章关税和船舶吨税法 第一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
融入思政元素:
“维护国家主权意识”,引导学生全面认识国家主权的内涵。
案例内容:
“明镜所以照形,古事所以知今”,翻开室藏档案,在历史的长河里,我们一起来了解关税自主权回归的坎坷历程。
关税自主权,作为我国国家主权的关键构成部分,回归历程颇为坎坷。康熙二十二年(1683)清廷统一台湾后解除了海禁,并于二十三年定开海征税则例。1842年以前,中国拥有完全主权自定关税。
1842年《南京条约》签订后第二年制定的《海关税则》是我国第一个不平等的协定税则。1858年6月,清政府与英、法、美、俄四国分别签订了不平等的《天津条约》,正式确定“值百抽五”的低税率政策。同年11月,又被迫在上海与英法美三国分别签订《通商章程善后条约:海关税则》,关税成了帝国主义列强掠夺中国人民的工具。收回关税自主权是全国人民的一致目标,1919年巴黎和会上,北洋政府首次提交了要求“恢复关税自主权”的提案,一再声明“中国并无施行保护税则或苛敛之意”,但是列强却以不在和会权限之内为借口不予附议,最后该提案无疾而终。
在全国人民反帝爱国运动的压力下,经过多方争取和斗争,国民政府于1928年12月颁布了海关进口税则,并于1929年2月起施行。这部税则从形式上看似“自主”,平均税率为8.5%,比起过去的片面协定税率(1918年为3.6%,1923年为4.29%)提高了许多,但跟当时世界各国的平均税率比还是低了许多,是一次有限的妥协的不彻底的关税自主。
毫无疑问,实现真正的关税自主,改革海关制度的重任,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。1949年3月,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指出:立即统制对外贸易,改革海关制度。1949年10月1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,结束了帝国主义、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中国的时代,中国人民收回海关主权、关税自主的夙愿才有了实现的条件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在1950年1月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》,里面提到“由于中国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,结束了以上各种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,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主权及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”“国家海关工作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上所进行的监督与某种管制,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,应起到重要作用。海关税则,必需保护国家生产,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”,宣布了实行保护关税政策,制定了税则的六项原则。在决定中还提到“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,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,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”。该委员会根据六项原则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》,并于1951年5月16日实施。它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第一部完全独立自主的海关税则,它的诞生,标志着帝国主义列强控制海关税则的时代已经结束,中国人民真正实现了完全关税自主。
这段历史不仅记录了中国人民为争取国家主权所付出的不懈努力,也见证了中国崛起的艰难历程。它告诉我们,只有坚持斗争,才能赢得真正的独立与尊严。